《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首次公开亮相

来源:新京报  2005年8月23日


  【内容提要】缺陷产品管理条例 按照条例草案的界定,“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
  
   缺陷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
  
   草案把产品缺陷分成严重危险、中等危险和轻度危险三个等级,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认定。同时,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缺陷发布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等,需要时应当通报生产者制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 我国自去年试行汽车召回制度之后,有望在今年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近日召开的“三包规定”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首次公开亮相。据有关人士透露,条例将于今年年内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强烈呼吁在食品、手机、电器等所有产品中全面实施召回制度,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过广泛的调研和认真研讨,有关部门决定先制定一部缺陷产品管理条例,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近年来出现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松下手机事件等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社会及公众对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的广泛关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使我国消费者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同时避免因召回制度缺位造成的国外厂商漠视中国消费者利益的现状。

  按照条例草案的界定,“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

  缺陷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

  草案把产品缺陷分成严重危险、中等危险和轻度危险三个等级,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认定。同时,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缺陷发布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通报产品缺陷的情况、危害、消除方法等,需要时应当通报生产者制定的消除产品缺陷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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