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产品,避免流入市场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国家确立了某种商品的召回制度,那么厂商的行为还会受到第三方的监控,除了要主动发现产品问题,积极解决问题外,倘若有故意隐瞒缺陷,或者召回不力,缺陷产品继续给更多消费者造成损失,厂商还会受到相关机构的惩罚。
商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19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商品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商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我国于2004年已经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行了汽车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标明,召回的条件是,一与安全有关;二是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缺陷;三是因设计或制造引起的,而不是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召回与免费维修最大的区别就是厂商是否采取主动的措施来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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