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1———暗度陈仓:发票上预设埋伏
购买手机时,主机和附件在开具发票时是合写还是分开其中大有玄机,金额虽没有含糊,商品项目却可拆分。如果消费者一不留神,所谓票据很可能已预设好一条可遁通道让无良商家“暗度陈仓”。
案例:年初,赵小姐在中华广场以1850元套餐购买了一部手机。其中手机单价是1750元,含原装一电一充。而另外100元是套餐优惠价,可获一个外接摄像头及一块电池。当时,商家开具的发票上有3栏:一栏是主机,标价1600元;一栏是原装电充,标价150元,另一栏写着2个“附件”共100元。今年7月份,在频频出现“死机”“黑屏”现象后,赵小姐在维修2次后选择了退货。结果商家以电池已过半年三包期为由拒绝退货,只同意以法定折旧费退还主机货款。无可奈何下,赵小姐只好拿回一堆手机附件。
实情:大多手机在出厂时都会标配一电一充,由于主机和标配附件同为一个整体,因此在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以“手机”一栏来填写。而有些无良商家为实现逃避三包责任,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在同一发票上把手机以“主机”和“附件”分开两栏写。这样就是为了日后退机只需以主机的发货票价格退清货款,可避免电池、充电器的退回损失。另外,商家经常以套餐”或加XX钱赠送附件的方式进行促销,而消费者也可能在购机的同时购买了相关附件,当主机出现故障时能否一起退货也很难说。
涉及三包条文: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点评:在手机三包法规定,电池的三包有效期是6个月。一旦消费者前来退货,一些无良商家也能振振有词:手机电池已过6个月三包期,不能退还。当你回应,6个月三包期只是针对电池个体出现故障而言,而现在则是因为主机故障才退货,应“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这时,早有预谋的商家总能胸有成竹拿出发票让你看仔细“主机”一栏的“发货票价格”。
对策:如想在手机退货时附件也能一起退,有两个方法:一是将这些配件的金额和手机金额合写在一起填;二是在发票上注明:如有退货,XX配件与手机一起退货,并加盖经销商的公章。
陷阱2———瞒天过海:抹去维修记录
刚购买的手机能否退换主要依据检测报告里的维修记录,但一些商家在维修记录上动手脚,“瞒天过海”,只要拖过三包有效期自然万事太平。
案例:孙先生在陵园西某手机店购买了某知名品牌手机,在购买当晚就发现手机出现“拨打电话或发短信时屏幕背景灯严重抖动”等多处故障。次日,他将手机送至该品牌的售后服务中心检测,及后发现手机检测报告上注明“无故障”,经试机果真再没发现故障。但他却留意到手机已被拆,经销商贴的封条已被该中心的封条所取代。在孙先生当场质询下,工作人员承认拆机检测,但否认有过维修。
实情:记者从手机维修技术人员处了解到,手机如果没有故障,一般不拆机就能检测出,而拆机维修,大多是因为手机内部出现了硬件故障。从检测时间上看,在无需排队时一般20分钟就能有结果。同时广东省消协手机实验室人员表示,一般性的手机维修是很难被检测出来。事实上,要辨认手机是否已维修还真不容易。
涉及三包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点评:包换、包退是三包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对商家利益损害最大的部分。如果手机出现故障并符合三包的退换条件。消费者想行使退换货的权利必须先获得证明故障属实、无人为损坏的检测凭证,而这种凭证必须由厂家指定的售服中心开出的。当这种检测过程无法在消费者视线监控下,客观上会为商家逃避对其损害最大的三包责任提供条件。如检测后,商家宣称手机无故障,这样一来,消费者退、换货权利就在不知不觉中被剥夺了。据悉,这一现象在手机维修中普遍存在却又经常被消费者忽视。
对策:方法只有一个,在故障未确定前绝不允许任何人拆机,如要拆机需在检测报告注明故障属实并加盖公章。因为果真有故障,不拆机一般很难修复,最多只能进行软件升级。
陷阱3———偷梁换柱:换机后不算新机
商家经常辩称,在三包有效期内刚更换的手机不能等同新购买的手机。所谓“换机不算新机”,归根结底,玩的就是概念上的“偷梁换柱”。
案例:去年8月5日罗先生花了1200元在天河城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3个月后便出现了“严重的吱吱杂音”。拿到指定的地点修了3次后,罗先生于今年7月10日更换了同型号的一部手机。然而,一周过后罗先生发现该机出现“花屏”现象。于是,他又到该店想再更换一部手机,店家表示目前无同型号机型,所以无法更换。而当罗先生想退货时,店家则认为,“从去年8月购机至今已近1年,扣除70天维修占用时间,以每日0.5%折旧费计算,已无余款可退!”
实情:记者在咨询一些法律人士后了解到,店家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手机三包实行的是“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以“目前无同型号手机,所以无法更换”为理由搪塞消费者,并不能说明店家就能免责。至于这是否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则应由经销商去依法追究其责任,但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针对上述案例,店家应该给予消费者退货,并且因应该是“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能再收取任何折旧费。
涉及三包条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点评:尽管手机三包法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仍有无良商家在抠一些条文字眼,认为三包中换货、退货都是以“售出之日起”并非是“更换之日起”。从逻辑上看,两者是同一概念。如果否认了这一点,那更换手机重计三包有效期就没意义了。因为没有了包换、包退,只剩下包修,并且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包修(按售出之日算),这样的手机三包(保换、包退、包修)显然是不完整的。
对策:拿出相应三包条款与商家据理力争,并及时投诉到工商部门以便登记备案。另外,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商家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